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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23-07-25 15:58:22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豫1282民初1827号之一
唐雅晴、灵宝华岸春天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陆丰市恒天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豫1282民初1827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许陆丰市恒天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 6900元,由陆丰市恒天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灵宝市人民法院]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综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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