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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变更公司登记,法院是否支持?

  发布时间:2023-07-21 09:01:47


    灵宝法院网讯 近日,灵宝市人民法院故县法庭依法审结一起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件。

    江某、郭某为灵宝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持股比例51%。因股东之间矛盾纠纷无法正确履行经营管理职能,该公司生产经营长期陷于停滞。2023年3月,二人提议公司召开股东会,并最终形成决议:会议一致同意免去江某的公司财务负责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职务,选举闾某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会后通知公司其他股东配合到工商部门完成变更登记手续。因该公司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闾某起诉要求判令确认该股东会决议有效并将其登记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故县法庭经审理认为,灵宝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原告起诉的关于变更公司执行董事的决议事项,经该公司股东会表决通过且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约定,合法有效,公司应当履行股东会决定内容,遂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并履行后,该公司的生产经营得到快速恢复,企业步入了正轨。

    法官说法:

    变更登记事项属于公司内部治理范畴,司法应当尊重公司意思自治。股东请求变更公司登记,必须遵循公司意思表示,即提供合法有效的股东会决议,股东会决议是否成立、是否有效,是审理此类案件的前提和基础。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股权已成为社会财富的主要表现形式,随之而来的涉及股东纠纷案件数量、范围、种类及复杂程度,也在不断增长,灵宝法院将进一步发挥人民法院在化解公司股权纠纷、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公正、高效审理涉及股东权益的案件,为企业健康发展营造稳定、公平、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责任编辑:综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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