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豫1282民初2163号
郭有品:
本院受理原告王万牛与被告孟凡清、郭有品、陈发玉、江苏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5136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支付。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八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号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承办法庭:灵宝市人民法院繁案四组
案件承办人:张克民,电话:159*****
二○二三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