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红波:
本院受理原告王忠善与被告张红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忠善诉讼请求为:1.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08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案件承办人:李军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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