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张翠鱼、董小红:
本院受理原告袁子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豫1282民初15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翠鱼、董小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袁子华27184元及利息(自2014年6月26日起按照年利率3.65%计息至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则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三年六月五日
承办法官:齐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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