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公告
(2023)豫1282民初1827号之一
唐雅晴、灵宝华岸春天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陆丰市恒天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已经在2023年5月23日的《中国法院报》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等文书(原告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灵宝华岸春天置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100万元;2、依法判令被告唐雅晴对灵宝华岸春天置业有限公司对原告的到期债务10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依法判令被告张庆洋在被告唐雅晴未足额缴纳增资出资额3300万元范围内对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补充赔偿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2023年6月24日视为送达。举证期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即:2023年7月10日。举证的期满后的第三日,即2023年7月13日15时30分在本院五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灵宝市人民人民法院]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开庭传票等即视为送达。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案件承办人:卫常辉
联系电话:0398-8830258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