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豫1282民初2020号
灵宝市静悦化妆品店(经营者:唐兴炎):
本院受理原告灵宝新盛旋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灵宝市静悦化妆品店、武佳乐、郭静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一、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期间的租金32280元及滞纳金17431.2元(滞纳金以32280为基数,2023年1月16日至2023年4月15日期间的滞纳金以16140元为基数,2023年4月16日起以3228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1%暂计算至2023年4月24日起诉之日,此后仍按此计算直至债务清偿完毕止),共计49711.2元;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上午八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号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承办团队:灵宝市人民法院繁案四组
承办法官:张克民,电话:159*****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