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豫1282民再7号
陈胜利:
本院审理原告张美体与你及杨文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豫1282民再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撤销本院(2021)豫1282民初860号民事判决;二、被告陈胜利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美体27000元及利息(自2021年2月4日起参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款实际给付之日止);三、被告杨文杰对被告陈胜利付款义务中的18000元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6元,保全费309元,合计805元,由被告陈胜利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灵宝市人民法院]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496元应当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预交,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案件承办人:卫常辉
联系电话:136*****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