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娟:
本院受理原告袁建平与被告李晓娟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袁建平诉讼请求为:1.请求被告返还原告购车款187617.49元及利息(利息以187617.4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案件承办人:李军泽
联系电话:156*****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