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遠:
本院受理原告姚旭芳与被告王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豫1282民初10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姚旭芳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6日起按当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王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姚旭芳餐费1145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灵宝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承办法官:李军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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