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王远:
本院受理原告姚旭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20000元本金及利息(利息自2003年3月21日至2022年12月1日以灵宝农商行同期贷款月利率1%计算)暂计为48000元共计68000元,其余利息继续计算至被告清偿止;2、请求被告清偿所欠原告金都宾馆餐费1145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案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4月26日10时在本院四号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特此公告
案件承办人:王项锋·
联系电话:139*****
二0二三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