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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23-03-08 09:16:44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王远:

本院受理原告姚旭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20000元本金及利息(利息自2003321日至2022121日以灵宝农商行同期贷款月利率1%计算)暂计为48000元共计68000元,其余利息继续计算至被告清偿止;2、请求被告清偿所欠原告金都宾馆餐费1145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案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42610时在本院四号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特此公告 

案件承办人:王项锋·

联系电话:139*****


0二三年三月八日



责任编辑: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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