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豫1282民初1366号
赵红竹:
本院受理原告贾长进与被告马海秋、第三人赵红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一、确认灵宝市金渠花园小区4号楼1单元15楼西房屋归原告所以(价值约55万元);二、依法判决停止对原告购买的位于灵宝市金渠花园小区4号楼1单元15楼西户房屋的执行;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灵宝市人民法院]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及答辩期间截至2023年4月23日。本案定于2023年4月26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号法庭(互联网)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案件承办人:乔玲
联系电话:198*****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