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蒙蒙(公民身份证号码41128********):
本院受理的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市支行与原审被告白进生、佀永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豫1282民再2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维持本院(2015)灵民一金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变更本院(2015)灵民一金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驳回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市支行请求判决原审被告佀永存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