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李红波:
本院受理原告李虫、李竟波诉你与何晓红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你搬出位于西车村一期安置小区2号楼4单元4楼西户的房屋,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案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4月26日9时在本院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特此公告
案件承办人:王项锋
联系电话:139*****
二0二三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