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泽林:
本院受理原告段小强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豫1282民初1145号。因你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段小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退还原告工程安全押金30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灵宝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承办庭室:灵宝法院408室
承办法官:李艺莎
联系电话:0398-8830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