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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23-02-20 10:46:10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孙永辉:

本院受理原告张艳生诉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你赔偿各项费用3500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案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41010时在本院四号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特此公告

案件承办人:王项锋

联系电话:139*****  


0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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