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高峰:
原告陈显柱诉被告薛杨阳、灵宝市怀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灵宝市怀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朱阳分公司以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陈显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753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陈显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