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竹叶:
本院受理原告张志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豫1282民初417号,因你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2014年10月18日起,以2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1.48%计算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截至2023年1月31日,借款本金2万元利息29422元共49422元;2、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节日顺延)在本院五号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二月八日
承办庭室:灵宝法院207室
承办法官:冯欢欢
联系电话: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