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正式生效实施。为了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审判工作中的作用,灵宝市人民法院通过镇、村、居委会广泛推荐,经过初步审查,政审考核,确定了推荐人选。2008年5月16日,灵宝市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命徐晓波等23名同志为人民陪审员。一年多来,新任命的大部分人民陪审员都能够认真负责地投入陪审工作,参与审理了大量案件,以强烈的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为我市的经济腾飞和社会和谐做出了应有的贡献,起到了弘扬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强化司法监督、增强司法权威的重要作用。在肯定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的认识到,陪审员制度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和不足。笔者就基层法庭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对策作如下思考。
一、基层法庭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第一,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积极性不高,主动性较差。如我院故县法庭共有四名陪审员,一名是故县镇政府干部,一名是豫灵镇镇长助理,一名为村支书,一名为村民调主任。他们有的是忙于自己的工作,有的是忙于自己的生计。而法庭审判工作具有不确定性,有很多时候,陪审员职业工作或生计与审判工作发生时间上的冲突,对有职业工作的陪审员来说,其职业才是首要工作,对于没有工作的陪审员来说,生计对他们来说当然更为重要。这就决定了当二者冲突时,自然要放弃审判工作;
第二、陪审员的待遇问题尚未得到落实。从我院选任陪审员以来有一年多时间,但陪审员的待遇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落实。虽然《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规定“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相关费用,由人民法院给予补助”。该规定将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费用压在了基层法院肩上,而我院经费是非常有限的,由其是诉讼费收费办法变更以来,我院的诉讼费收入大幅下降,有时连自身的经费问题都未能解决,又怎能保障陪审员的经济权益呢。基于此,陪审员不愿来法庭进行陪审,法庭也不好意思主动要求陪审员到法庭陪审。
第三,陪审员即便参与了审判,也是审而不决,发挥的作用微乎其微。由于陪审员的待遇问题不能得到落实,陪审员即便参与了审判,也是应付差事,庭审一完就一走了之,至于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适用、判决结果等陪审员认为与已无关,一概不管。有时候陪审员既便发表了意见,也是采取不负责任的态度,因为他们知道,既便案件判决错误,最终也是主审法官承担责任,这就造成了陪审员“陪而不审”的结局,最终的结果当然是陪审员制度形成虚设。
第四、没有完善的陪审员管理制度。我院虽然有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但该办公室事实上对陪审员的管理处于停顿状态。陪审员各有工作单位和生计,陪审员管理办公室即不能对陪审员在行政上予以领导,也不能对陪审员的待遇进行落实。作为审判业务庭的法庭来说就更谈不上对陪审员的管理。法庭审判想使用陪审员的时候,陪审员不到庭,法庭没有任何办法。
针对基层法庭陪审员制度的现状,笔者有以下建议:
1、定期或不定期对人民陪审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人民陪审员陪审的积极性。通过坐谈、会议等形式,使得陪审员明白人民陪审员的重要性,自觉的投入到陪审事业中来。要强化陪审员的义务,当法院通知陪审员到庭执行职务时,则必须到庭参与案件的审理工作,如果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到法院执行职务,应报请法院批准。如果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职务,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予以罚款或其它惩罚措施,并建议人大罢免其陪审员资格;对于审理案件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也应按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处理。
2、完善陪审员的物质待遇,明确规定由法院根据陪审的次数或时间长短给予其相应的报酬,包括差旅费、食宿费、误工费。同时,还应明确对陪审员人身安全的保障。对打击、报复陪审员的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员要给予严惩。消除陪审员的后顾之忧。在陪审员的待遇方面,一方面,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在法院设立陪审员专项资金,另一方面,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建议国家以立法的形式对此予以确认),收取其它诉讼费,以弥补法院经费的不足。
3、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应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人民陪审员进行组织和管理,负责人民陪审员工作规范与实施,协助人大对人民陪审员的人选进行考核,办理其任命聘任手续。法庭每月向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通报陪审员出庭情况,对于按时出庭陪审的人民陪审员予以表扬,对不能按时出庭的陪审员通报批评,对长期不能按时陪庭的陪审员,管理办公室认为有必要,可以提请人大免去其陪审员职务。定期组织人民陪审员相互交流,受理其谏言和回避申请。对人民陪审员进行法律专业知识的培训,解决人民陪审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他们的报酬予以核实支付,并予以通报表彰或办理惩处事宜等,以使整个人民陪审员队伍管理走上规范化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