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鸣鸣:
本院受理原告彭双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豫1282民初149号,原告李伟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豫1282民初136号。因你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彭双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李伟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720元;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分别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号法庭(互联网)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灵宝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承办庭室:灵宝法院408室
承办法官:冯欢欢、李艺莎
联系电话:198*****、0398-8830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