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诉讼指南 -> 执行工作

什么是执行和解

发布时间:2008-03-28 09:14:34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被执行人可以自己或者委托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做工作,使申请执行人答应被执行人的请求,同意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双方可以订立和解协议。这种行为,在法律上称之为“执行和解”。

    和解协议一般应采取书面形式。无书面协议的,由执行员记入笔录,双方签名盖章。

    如果和解协议的内容当时能履行的应当当时履行;如果当时不能履行的,缓期履行,缓期期限届满,对方仍不履行,权利人可以再次申请法院再次执行,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责任编辑:刘赞芳    


关闭窗口

您是第 24963141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