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灵宝市友好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英杰与被告灵宝市友好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瑞馨医疗连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2)豫1282民初53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灵宝市友好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张英杰业务提成费52552元,并退还押金20000元,共计72552元;二、被告深圳市瑞馨医疗连锁有限公司对被告灵宝市友好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则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承办法官: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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