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高峰:
本院受理原告陈显柱诉你、薛杨阳、灵宝市怀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灵宝市怀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朱阳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1原告请求依法判令四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00元及利息994155.56元(自2021年2月3日起,以本金400万元为基数,按照2021年2月份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暂计算至2022年9月7日)以及自2022年9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期间的利息(以本金400万元为基数,按照2021年2月份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自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即2023年2月8日上午9时在本院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承办庭室:灵宝市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张园园,联系电话: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