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竹叶:
本院受理原告白建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豫1282民初5232号,因你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以5000元为基数,按月息1.48分自2014年11月13日起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9月30日利息为6956元,本息暂合计11956元);2、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1分(遇法定假节日顺延)在本院六号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承办庭室:灵宝法院408室
承办法官:李艺莎
联系电话:0398-8830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