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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宝法院成功和解执结两起“难案”

  发布时间:2009-09-17 08:59:47


    灵宝法院网讯 灵宝市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和运用和解执行方式,不仅提高了办案效率和执行结案率,同时还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近日,在该院执行局副局长宋新卫的主持下成功和解执结两起看似无法执行的“难案”,依法保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使两个被执行企业在国际金融危机大形势下的利益得到极大地保护,受到申请人和被执行企业的一致好评。

    原告熊某与被告上海购丰商贸有限公司(下称上海购丰)2008年10月签订供货协议,原告多次给被告供应模板和方木,到被告在灵宝施工的工地,该施工单位注册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灵宝市购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灵宝购丰)。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856226元未付引起诉讼。审理中经调解,灵宝购丰工作人员以被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与原告达成协议,被告分批付给原告81万元,逾期被告承担万分之四的违约金。调解生效后被告未能履行,原告遂申请强制执行。接到执行案件后因考虑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在上海,依法应移送执行;虽合同签订是原告与被告签订,但货物确实用在灵宝购丰工地,而灵宝购丰在诉讼中没有被列为共同被告;因灵宝购丰是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执行中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又无法律依据,而诸多难题,执行人员制定了具体的执行方案,找灵宝购丰协调执行,执行不成移送上海当地法院执行。执行人员数十次到灵宝购丰协调执行工作,灵宝购丰称其是独立法人企业与上海购丰公司没有从属关系,不愿意承担此债务。执行人员抓住货物用于灵宝购丰这一关键事实,讲明法律规定和执行结果,如果此事宣扬出去对灵宝购丰在灵宝房地产市场影响巨大,将会影响其公司形象和房产称售。经过执行人员数次交涉,灵宝购丰同意替上海购丰承担还款义务。期间,灵宝购丰属灵宝市委政府重点引进建设项目,因灵宝购丰拖欠工人工资引发群体上访事件,后经政府协调支付工人工资而资金紧张。后经执行人员给申请人做工作,考虑到被执行人经济状况,保障购丰广场建设的顺利进行,保证十月份封顶这一主要任务,双方达成分批偿还货款的协议,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两批计40万元。

    原告尚某与被告河南秦岭金矿侵权赔偿执行案,原告1985年办黄金选厂,1986年至1996年十年间生产属矿渣排放在故县镇尚家湾村尾矿沟内。被告河南秦岭金矿在生产黄金期间也将尾矿渣占用搞堆浸回收黄金而引发诉讼。该案经一、二审理判决,被告返还原告三万吨尾矿渣。判决生效后原告申请执行,执行人员找到被告后,被告称判决其还尾矿渣三万吨,只要在该沟里返还三万吨尾矿渣即执行了判决。原告称被告属国营大矿生产工艺先进,生产后的尾矿渣含金量低,被告用其单位生产后的尾矿渣履行判决义务,明显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后经执行人员做工作双方达成共识,被告付给原告一定经济补偿了结此案。但难题随之而来,究竟补偿多少钱是个合理价格,原告提供证据称三万吨属矿渣净利润在一百余万元,被告提供其生产记录称净利润只有八万余元。于是执行人员放弃休息日调查走访知情人士和搞堆浸提炼黄金的生产者,估算出三万砘的尾矿渣净利润在30万到60万元之间。在翔实的证据面前双方对该估算价值表示认可,原告要求被告补偿60万元,最少不低于50万元。而被告最后只愿补偿30万元。经过多次做工作,给原告讲明如果按判决履行,原告还要增加运费等多项开支,就地加工又无场地。给被告解释如果让原告进沟拉尾渣,因原告是当地村民,在拉尾渣过程中就会造成混乱,给其生产带来影响而且可能造成企业资产的流换。在执行人员做了大量耐心细致的工作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45万元了结此案,一件难“案”就这样以和解的方式结案了。

责任编辑:李国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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