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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22-11-03 15:51:04


呼东东:

  本院受理原告任剑波与被告呼东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豫1282民初35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呼东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任剑波借款本金283,002元及利息(其中222,666元自起诉之日2022年8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剩余本金60,336元自2021年7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的四倍计算利息,均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51元,保全费2,823元,共计6,874元,由原告任剑波负担1,954元,由被告呼东东负担4,92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速裁二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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