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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22-10-31 18:00:51


侯月换:

    本院受理原告杨柏层与被告侯月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豫1282民初33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侯月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柏层借款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25日起至2020年1月25日按年利率21.6%计算,自2020年1月26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2022年6月25日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被告已经偿还的1100元应予以扣除)。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81.2元、保全费590元,共计3071.2元,由被告侯月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速裁三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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