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杨占江、吕凤丽:
本院受理原告武项林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豫1282民初39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占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武项林借款3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1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月息1.6分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4.8%计算至款还清为止,并扣除已支付的2000元);二、被告吕凤丽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则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承办法官:齐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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