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李子晔:
本院受理原告郭林林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豫1282民初32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子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郭林林本金4万元、利息620元以及2022年7月12日之后的利息(以4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2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承办法官:王法官·
联系电话: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