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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22-09-22 18:02:17


邱均:

     本院受理原告王银超与被告邱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豫1282民初27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邱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银超生猪款52341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23410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82元、保全费317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2512元,由被告邱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速裁三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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