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红竹:
本院受理原告马海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豫1282民初18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赵红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马海秋借款66622元及利息(以66622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66元,保全费753元,合计2419元,由被告赵红竹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