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杨占江、吕凤丽:
本院受理原告武项林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你们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397099.18元,共计697099.18元。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案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0月10日9时在本院四号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特此公告
案件承办人:齐国章
联系电话:136*****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