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陈钦国:
本院受理原告王炳坤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豫1282民初22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钦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炳坤22510元,并自2021年8月11日起按照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款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则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齐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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