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公告
张寅寅:
本院受理的原告灵宝市志诚百货超市诉你合同纠纷,已经审理终结。本院(2022)豫1282民初216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1、被告张寅寅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灵宝市志诚百货超市货款15300元;2、案件受理费91.25元,保全费173元,合计264.25元(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张寅寅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