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艳萍、种卫宝:
本院受理原告苏世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豫1282民初25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种卫宝、闫艳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苏世华借款60000元及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0日至款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合同成立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13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种卫宝、闫艳萍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