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公告
熊朝成、汪作金:
本院受理原告李保卫诉被告王新保、熊朝成、汪作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为:1、判决三被告赔偿原告冷库损失8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质证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因原告李保卫申请司法鉴定,故需对位于灵宝市西闫乡北贾村香菇市场因火灾事故造成的冷库7座、住人房间7间、后檐彩钢棚、空调、电柜等物品的损失进行鉴定。本院拟定于2022年9月23日15:30时,在灵宝市人民法院第五法庭进行证据质证、选择鉴定机构,于2022年10月5日(逢节假日顺延)进行现场勘验,逾期即视为自动放弃,将由人民法院指定鉴定机构。
案件承办人:卫常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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