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李子晔:
本院受理原告郭林林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你偿还原告剩余借款本金及期内利息共40620元,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的逾期利息(以本金4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计算),并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8月17日10时在本院九号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特此公告
案件承办人:王项锋
联系电话:139*****
二0二二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