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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22-08-17 08:41:41


闫艳萍、种卫宝、种岩铭:

  本院受理原告常江涛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豫1282民初24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闫艳萍、种卫宝偿还原告常江涛232,235.88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种岩铭就上述第一项未能偿还的部分的三分之一承担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常江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2,452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720元,共计4,172元,由被告闫艳萍、种卫宝、种岩铭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速裁二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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