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周晓娜、杭朝灵:
本院受理原告任海斌与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你二人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并协助原告办理位于灵宝市区车站路11号楼3单元602室的房屋所有权证和不动产登记证,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二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9月6日9时30分在本院九号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特此公告
案件承办人:王项锋
联系电话:139*****
二0二二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