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张春梅:
本院受理原告李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1282民初36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春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李朋借款295047.78元,并以295047.78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款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则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官:齐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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