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李军:
本院受理原告杨新峰诉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1282民初48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新峰运费6763.5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承办法官:齐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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