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韩文强:
本院受理原告王晓亮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1282民初36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韩文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晓亮报酬44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44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3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韩文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官:齐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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