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徐礼云:
本院受理原告丁存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1282民初32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徐礼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丁存良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元月13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还请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信息。案件受理费1066元,保全费526元,共计1592元,由被告徐礼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官:齐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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