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月换:
本院受理原告杨柏层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侯月换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到期未归还利息59060元(按年利率21.6%自2016年4月25日计算至2020年1月25日,按年利率15.4%自2020年1月26日暂计算至2022年6月25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自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五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