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王龙龙:
本院受理原告熊金艳与被告王龙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1282民初23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龙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熊金艳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50000,共计150000。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承办法官:齐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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