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有钢、张雪桥:
本院受理的原告孙晓辉与被告吕有钢、张雪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豫1282民初22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一、被告吕有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孙晓辉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二、驳回原告孙晓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保全费220元,由被告吕有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