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红雅:
本院受理原告灵宝市越海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豫1282民初18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建仓、高红雅偿还原告灵宝市越海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406290.41元及利息(以406290.41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8784元,由被告王建仓、高红雅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灵宝法院繁案五组组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