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李曼艺:
本院受理原告宋富利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1282民初66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曼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宋富利借款20000元及2020年12月1日前的利息39000元,并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9日起按月息1分支付利息至款还清为止。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李曼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则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官:齐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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