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秦学明:
本院受理原告许君民与你、杨仲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豫1282民初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秦学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许君民货款103346元;二、驳回原告许君民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68元,由被告秦学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则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官:齐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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