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闫艳萍:
本院受理原告陈霞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1282民初54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闫艳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霞租金17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7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192元,由被告闫艳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官:齐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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